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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接上页]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学校内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就近医院就诊。

  

  3、疫情报告和告知

  

  各医疗机构对诊断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网络专报。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应仔细询问其所在学校的名称、班级及详细地址等信息,并进行填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搜索学校肺结核患者,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患者,及时通知其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并核实患者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对辖区内确诊学校结核病患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应填写“学校结核病患者报告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寄送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二份寄送至患者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将其中一份转寄送至患者所在学校,同时由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落实专人与学校联系,核实信息,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予以协助开展工作。

  

  4、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

  

  (1)休学患者管理

  

  ①结核病定点医院根据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的病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开具休学诊断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其他结核病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建议休学的情况。

  

  学校根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②休学期间,居住于本市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管理;返回原籍的结核病患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治疗信息转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防)机构,按照跨区域管理程序实施治疗管理。

  

  ③结核病定点医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可开具复学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结核病定点医疗院或外省市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

  

  (2)未休学或复学患者管理

  

  高校或寄宿制学校校医或班主任督促未休学或复学患者服药,学校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定期访视,并将访视记录的情况反馈给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寄宿制学校的未休学或复学患者的管理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定期访视,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定期了解治疗情况。

  

  5、其他

  

  学校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该校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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