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在本港下设的分支机构有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沙办事处、洲头咀办事处、新风港办事处和河南港办事处。 第三章 港口公用设施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主要港口公用设施 (一)港口航道 本港航道由出海主航道和其他航道组成。 出海主航道自珠江口桂山锚地至黄埔港区,全长约153公里,包括大濠水道、榕树头水道、伶仃航道、川鼻水道、大虎水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新沙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黄埔航道。其中黄埔港区西基调头区至南沙港区段出海航道底标高为-13.0米,有效宽度160米;南沙港区至珠江口桂山锚地段出海航道底标高为-15.5米,有效宽度230米。 其他航道主要包括西河道、东河道、白沙河、沙贝海、南河道、沥滘航道、东洛围水道、小洲水道、官洲水道、仑头水道、三枝香水道、员岗南水道、新造水道、海心岗水道、汾水头水道、铁桩水道、浮莲岗水道、小虎沥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等。 (二)港口锚地 本港现有主要锚地88个(主要锚地情况见附件二),浮筒23个,最大锚泊能力30万吨,主要功能为船舶候潮、联检、待泊、避风、船舶调头和过驳作业等。其中桂山锚地为一般引航、检疫、防台锚地,蜘洲岛以南锚地和大担尾锚地为大型引航锚地,三门岛锚地为主要候泊、检疫、防台和过驳锚地。 (三)港区航标 本港出海主航道共有105座灯浮标采用同步闪光灯器,其他航道灯浮标采用led灯器。小船推荐航路标志采用蓝光,小船横越区设置专用标志。出海航道所有导标使用led光带。 第十二条 港口公用设施管理 广州港务局负责港区航道、锚地等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在本港海港水域修建或者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广州港务局同意。 港区锚地的划分、设置和调整,由广州港务局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资格申请 在本港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广州港务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港口理货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基本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人员、机械、设备、工属具、库场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向广州港务局申请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报告广州港务局。广州港务局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广州海事局。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广州港务局或其位于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十六条 锚地作业 有锚地作业资质的港口经营人需利用港区锚地进行港口作业的,应当向调度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并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 第十七条 港口客运经营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安全,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具备良好的候船环境、上下船设施、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体系。 客运滚装运输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提供适合滚装运输候船待运的停泊场所、上下船和进出港的专用通道,并保证作业场所照明良好、有关标识齐全清晰。 旅客与滚装运输单元上下船和进出港的通道应当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