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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港务局
【发文字号】 穗港局[2011]2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州港口章程

[接上页]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本港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名单见附件三)。

  

  第三十四条  港口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舶在本港水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作业资质。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垃圾,应当向船舶出具垃圾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垃圾接收单证向广州海事局办理垃圾接收证明,并将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垃圾,并每月将船舶垃圾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广州海事局备案。

  

  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广州港务局负责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港口引航事件应急预案、港口保安事件应急预案、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经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配备应急队伍、应急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广州港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

  

  船舶应当制定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并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船舶在本港发生事故后,船方、港口经营人或知情者应当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情况和信息立即报告广州vts中心和调度指挥中心。

  

  第四十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港口救灾防病、紧急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禁止与限制

  

  港口经营人不得超过核定能力和许可范围使用港口设施、设备。

  

  港口理货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理货业务。

  

  第四十二条  航道管理禁止与限制

  

  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养殖、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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