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规发[201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林业行业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行业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林业行业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林业行业的相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四)标准样品的研制、复制。

  (五)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英文版翻译。

  (八)标准复审。

  (九)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

  (一)资料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制修订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