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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 君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九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措施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

  

  公共机构在申报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项目经费时应当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项目方案,并报本级财政、节能主管等部门作为审核安排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全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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