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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渝公发[2011]49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一)初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因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三)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初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三)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初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发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发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无合法用途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初次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被公安机关处罚后拒不改正或再次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易制毒化学物品销售单位初次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下列情形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1.易制毒化学物品销售单位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十二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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