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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如已注销户口的,可凭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有的护照、就业单位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在我省自由选择落户地点。 9.回国后暂时未就业的海外留学人才、海外自主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单位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海外留学人才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其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事宜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10.出国前未就业,或出国时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海外留学人才,到我省非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凭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用人单位接收函、档案保管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省留学回国服务机构办理《河南省留学人员就业报到证》,并凭证办理相关就业、落户手续。 11.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提供住房或发给相应的住房补贴。 1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随迁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随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可选择在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部门要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总分加20分;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报考我省省属院校的,学费按本地学生标准收取。 13.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评审实行考核认定的办法,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任职年限、任职资格等限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如果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和聘任。 14.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与来豫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学位的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包括其随行助手、配偶),在我省工作和创业期间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15.对来豫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和创业启动经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从事科研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落实科研经费,并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16.积极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才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重点项目、科技项目的申报和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对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建立优秀海外留学人才表彰制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留学人才,由政府给予表彰。 17.海外留学人才在豫自主创业的,凭《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国内大学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海外留学人才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工商部门予以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允许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5%。 18.加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要完善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设施,为海外留学人才创业提供办公用房、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等。要配备专门人员,简化审批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范围,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融资等方面为海外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的新方式、新途径。 19.建立多渠道筹措扶持海外留学人才资金机制,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创业。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海外留学人才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问题。对来豫创业、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省委、省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创业所在地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1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和100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20.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专业、技术、经历优势,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家库,选择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入专家库,积极吸纳他们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决策咨询、重大工程论证和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