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接上页]


  21.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积极为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

  

  22.引进的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需办理2-5年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的,可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

  

  23.来豫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需办理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手续的,可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海关办理。

  

  24.来豫定居或来豫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境时携带属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号)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物品,除进口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免税验放。对科研、教学物品,海关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及本人填写的《旅客申报单》当场放行;对个人生活用品,海关不限次数,每次进境均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验放手续。

  

  25.来豫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申请出国(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其所在单位要积极提供支持并报销部分出差费用。

  

  四、加强对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26.要充分发挥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政策和具体事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教育、外侨、科技、财政、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高度负责,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2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把其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优惠政策,落实财政投入,营造良好环境,使我省成为海外留学人才工作的理想之地、创业的聚集之地。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