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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6
【实施时间】 2011-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1]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明确了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帮助灾区人民又好又快重建新家园的灾后重建总体要求。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各对口支援省市和全省各市(州)及省直部门的全力帮助下,我省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强不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现已基本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创造了人类救灾历史上的奇迹。

  

  为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奋力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经党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拟评选表彰一批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做好我省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全面启动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组织协调、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闻宣传以及解决灾区生产生活重大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推荐名额

  

  此次国家分配给我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57个,“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85名。我省将名额分配给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名额分配见附件1)。请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承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政策措施。

  

  2.在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解决灾区生产生活重大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3.积极有效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全面推进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支援,取得显著成效。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凝聚力强,勤政廉洁,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优良,不畏艰险,甘于奉献。

  

  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不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积极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艰巨任务,积极解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上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

  

  3.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支医、支教、心理援助和扶贫帮困,支持灾区振兴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4.甘于为灾区人民奉献,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归口管理,逐级推荐。各市(州)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省直机关工委负责省直部门及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为先进个人,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5,征求意见表一);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所在地区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附件5,企业负责人填报征求意见表二,企业填报征求意见表三)。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二级以上(含)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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