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联合制定的《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以及《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12号),为确保我市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奋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精神病防治康复、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服务三个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存压力的不断加大,精神病的患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因精神病患者引发的恶性肇事案件不断发生;由于精神病人需终身服药,严重时更要住院治疗,且发病的诱发因素不确定,不但给患者家庭和亲属造成了严重经济和心理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严重不稳定因素,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将精神病人病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不仅不会扰乱社会和家庭,还可以通过劳动实现就业,为社会和家庭做出一定的贡献。

  根据多年工作实践证明,对残疾少年儿童康复实施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和早教育是工作的关健。科学的早期抢救性康复,不但可以减轻残疾程度,预防并发症和次生残疾的发生,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补偿残疾儿童生理和心理缺陷,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潜能,为其入学、就业和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对肢体、视力和听力残疾人通过开展量体裁衣式的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和补偿身体功能,帮助他们恢复劳动、实现就业,解决个人生存问题。

  制定和实施《西安市“十二五”重点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是我市贯彻2008年中央7号文件和我市《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奋斗目标和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具体行动,是在中省残联康复项目满足不了我市需求的情况下,市本级开展的一项具有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特色的惠民工程,也是凸显我市社会文明进步、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亮点工程。

  二、指导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联动、残联协调”和以人为本、保基本、抓重点、广覆盖为基本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促进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

  全市每年为1500人实施免费住院救助,为3000人实施免费服药救助。

  (二)残疾少年儿童康复项目

  1.视力残疾:全市每年为14周岁(含)以下少年儿童验配助视器 50例。

  2.听力语言残疾:全市每年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和开展系统听力语言康复训练15例。

  3.肢体残疾:全市每年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制作配戴矫形器具或开展综合性康复训练50例。

  4.智力残疾:全市每年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智力低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50例。

  5.孤独症(自闭症):全市每年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贫困孤独症(自闭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10例。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服务项目

  全市每年适配残疾人辅助器具1500件。

  四、救助条件和标准

  (一)救助条件

  持本市户籍证明和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城乡符合康复条件且有康复需求、医疗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家庭成员配合、有康复潜力的残疾人,对持城乡低保证明、农村五保户证明、贫困家庭证明的残疾人优先救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