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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杨陵区发展改革局: 蔬菜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我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和流通得到了快速发展,保障了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但是,受蔬菜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偏低、流通设施建设滞后、自然灾害频发、农资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蔬菜价格的异常波动问题进一步突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0〕4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陕政发〔2010〕46号)精神,促进我省蔬菜生产流通,确保蔬菜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优惠价格政策 我省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执行工业用热、用水价格,用气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大型农贸市场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混装鲜活农产品、混装范围以外其他鲜活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以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二、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30%,重点支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建设蔬菜大棚和温室、冷库和平价商店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完善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补贴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影响的菜农等。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按照发改价格〔2011〕958号文件的要求,于2011年底前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三、加强市场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物价局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等相关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陕价综发〔2011〕3号)要求,对辖区内集贸市场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摊位费标准和收取形式等内容。水电费、供暖费、税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也要一并列明项目和标准,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继续清理整顿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降则降。对近年来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收取,已降低收费标准的,不得擅自提高。 四、强化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加强对蔬菜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价格和收费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要重点检查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执行情况,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等。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严厉查处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操纵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菜农利益保护机制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银保富”等保险产品,扩大蔬菜保险覆盖面,积极引导菜农投保。对于缴纳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菜农,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菜农与客户签订远期购销合同,确定蔬菜品种、数量和价格,降低蔬菜种植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