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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省最低标准按此执行。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经费。政府要安排必要资金,对社区从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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