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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三、制定实施办法和试点工作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要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省政府已调整成立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以及试点县(市、区)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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