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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并建成通车,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并建成通车,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要书面提出撤并收费站点(含调整收费站点位置)的整改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撤并(调整)收费站点的相关工作。

  2.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对存在上述2、3项问题的,要书面提出调整收费期限的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收费期限的调整审批工作。

  上述3项问题,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书面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并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 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

  对早期建成运营、通行费标准明显偏高、经营收益明显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提出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三部门应提出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的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以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 严格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 严禁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或收费。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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