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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明确将我市列为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试点城市,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安全发展型城市为统领,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先行先试,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达标模式、监管体制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全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和分步推进的原则,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行业、分步骤实施推进。

  

  (二)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指导、中介服务的原则,立足企业建设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服务作用。

  

  (三)坚持统一指挥、综合调度、权力下移的原则,强化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调度和发布工作进展情况,充分调动各地区和有关行业的工作积极性,共同推进。

  

  (四)坚持依法推进、政策鼓励、全员参与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章,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职工全面参与。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操作过程标准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达标,非煤矿山、冶金、机械等工业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冶金、机械等工业和商贸行业(领域)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实现达标,冶金、机械等工业和商贸行业(领域)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达标。

  

  (二)各类事故明显下降。着力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安全发展型城市建设,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努力实现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比“十一五”期间下降15%,较大事故比“十一五”期间下降20%,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工矿商贸企业10万人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亿元gdp死亡率下降到0.07以下,万车死亡率下降到3.0以下。

  

  (三)创新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完善并强化安全发展型城市理念,通过标准化示范城市建设,全面推动城市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创新,实现企业管理标准化、安全监管规范化、园区建设科学化、城市管理信息化。

  

  四、工作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市、区政府工作分工。

  

  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加以推进。

  

  2.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企业,由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加以推进。

  

  (二)行业主要部门工作分工。

  

  1.工矿企业,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建委、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城建局、房产局、质监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规划国土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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