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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1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

  


  为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良好抚育。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财政部门要为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落实养育经费。

  

  (三)家庭寄养。以孤儿最终能被寄养家庭收养为导向,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加大家庭寄养的支持和监管力度,家庭寄养服务费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寄养孤儿的各项权利。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时注明与户主的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五)异地代养。落实深莞惠三市民政部门推进珠江东岸地区民政事业发展合作备忘录,继续完善异地公办福利机构代养制度,加大异地代养的支持和监管力度,异地代养各项费用及时落实到位、规范使用,确保代养的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二、强化孤儿养育保障,健全孤儿救助制度

  

  (一)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含低保金),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0-1岁每人每月1580元,1-3岁每人每月1496元,3-6岁每人每月1489元,6-14岁每人每月1781元,14岁以上每人每月1916元。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费等(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建立孤儿供养保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前两年深圳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及经济发展情况综合确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孤儿医疗救助制度。将孤儿全部纳入少儿医疗保险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的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费用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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