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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农贸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和平抑农副产品价格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农贸市场落实“保供应、保安全、稳物价”要求,实施“标准化、信息化”改造(以下简称“两保一稳两化”改造),促进全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菜篮子”供应的主渠道,直接关系到民生的改善。近年来,我省农贸市场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通过三年(2005-2007年)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三年(2008-2010年)农村小菜场规范整治,农贸市场的设施、环境和服务逐步改善。但是,我省农贸市场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部分农贸市场仍存在规划布局滞后、管理手段粗放、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对此,全省各级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对于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在当前物价上涨较快、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新形势下,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全力推进。 二、明确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农贸市场作为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以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行“两保一稳两化”改造,全面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2011年各县(市、区)要完成1家以上中心农贸市场的“两保一稳两化”改造试点;2012年各县(市、区)要完成城区和中心镇农贸市场的改造任务;2013年基本完成全省农贸市场改造任务。 三、合理规划农贸市场网点布局。市、县(市、区)政府要科学编制农贸市场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相衔接,经综合协调后纳入城乡规划体系。以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为基本要求,统筹考虑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区域辐射及配套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的区域网点布局,建设批发集散与分销零售良性互动的农副产品供应保障体系,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城镇小区配套的农贸市场,要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配足用好摊位面积,严禁挪作他用。 四、着力推进农贸市场的软硬件升级和业态创新。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切实抓好农贸市场的软硬件改造升级和业态创新。一要加快推进硬件改造升级。以“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为基本要求,在遵循国家有关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对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优化整体功能布局,合理划行归市,体现人性化设计要求,推行农贸市场在用衡器的“四统一”(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购物环境。二要加快推进软件改造升级。以“价公示、可追溯、联成网”为基本要求,普遍建立农贸市场信息公告系统,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及时公布农副产品供应、价格、检测结果等公共服务信息;普遍建立交易追溯系统,对上市农副产品实行全程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农副产品的全索证、全备案;普遍建立联网监测系统,对农贸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供应、价格和食品安全进行监测并实现监测信息的区域联网共享。三要积极鼓励业态创新。支持农贸市场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建立产销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直供直销、连锁配送、“订单提货式”、“菜单配菜式”、净菜销售等模式,实现服务的优质化、个性化和便捷化。 五、创新农贸市场投资运营体制。逐步探索建立与农贸市场作为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相适应的投资运营体制。农贸市场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确定,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公共服务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资本参与投资经营,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六、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对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农贸市场(经营点),应指导、帮助其整改完善,符合必备条件,通过工商登记,统一纳入监管,形成政府部门监督、市场举办者管理、经营户自律的机制。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对农贸市场经营者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督促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强制落实快速定性检测制度,完善快速定性检测体系,全面建立农贸市场检测室,增添检测设备,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检测频率,公开检测结果,并将检测情况录入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实时监管;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市场经营户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场投资者、监管者要承担相关责任,对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要及时销毁,对屡次发现销售质量不合格农副产品的经营户要清退出场。二要建立健全市场供求监测预警机制和价格监管制度。大型农贸市场要逐步建立主要农副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实时监控和公布农副产品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逐步建立农副产品供需调节和价格预警应急机制,必要时可通过组织抛售储备、实施价格临时干预等形式,平抑重要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严厉打击恶意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保持农副产品价格的总体稳定。三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计量诚信和分类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公示信用分类结果,实施信用激励与惩戒,打造以诚信守法为核心的商业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