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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南京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

  (市住建委 2011年6月)

  


  随着城市建设开发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梯已成为高层住宅居民群众的重要运载工具。由于部分老旧高层住宅电梯使用年限较长,缺乏有效维修养护,运行故障频出,极大地影响了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及时消除高层住宅电梯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现就我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高度重视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按照“相关业主支持、整治资金到位、长效管理落实”的思路,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和产权人共同负担的资金筹措方式,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江南八区范围内、2000年之前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高层住宅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陆冰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和江南八区政府分管同志参加,组织领导我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负责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组织、协调、考核等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有关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好辖区内的具体整治工作。

  

  三、职责分工

  

  按照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职能,现就整治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住建委负责制定我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会同市质监局确定整治项目;按规定设立专用资金帐户,管理和核拨专项整治资金;督促各区筹集整治资金和收缴后期维修资金;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开展整治工作;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二)市质监局负责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老旧高层住宅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提出维修、更新或改造意见;指导各区政府开展整治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大修、改造项目的监督检验,依法对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江南八区市补整治资金。

  

  (四)市规划局负责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程中,涉及到变更规划项目的指导、审核、批准等工作。

  

  (五)市安监局负责整治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六)市审计局负责整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七)各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调查老旧居民住宅电梯产权归属、运行现状及安全状况;按照专门机构的评估鉴定意见,开展整治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老旧高层住宅电梯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安排区级财政专项整治资金,组织归集房屋产权人应承担的整治资金和整治完成后的长效维修费用;结合住宅区物业管理体制创新工作,落实电梯整治完成后的长效管理工作。

  

  四、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是:江南八区2000年之前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高层住宅电梯。

  

  五、资金来源

  

  整治工作涉及未出售公房的,整治资金由房屋产权单位全额承担;属于私有产权房屋的,整治资金由市、区和产权人按照6:3:1的比例筹集。其中:市级出资部分由市财政局安排落实;区级出资部分由各区政府安排落实;产权人出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收缴。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相关产权人承担的整治资金可按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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