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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煤炭探矿权合作勘查必须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行署批准,方可办理合作勘查登记手续。煤炭探矿权转让,由行署上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探矿权人再组织申报材料,申请办理转让登记。金属及非金属探矿权转让须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行署批准,受让人在当地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转让完税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再行办理探矿权申请转让登记。为项目配置资源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包括全部出让、部分出让等形式)。未经批准和变更登记、私自合作勘查或转让按违法探矿查处,吊销探矿权,对以前年度所有投入不予补偿。煤炭探矿权流转坚持以下原则: 1.对已经进行合作的各级政府掌握的探矿权,按政府回购或转让的形式流转,其处置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以政府回购方式流转的,其合作勘探成果,由各级政府主导,与合作勘探业主协商,并结合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勘探投入等确定政府收回价格。原则上以回补已交探矿权价款、回补已付探矿成本、再按探矿成本的30% -100% 予以计算探矿回报率,据此并在考虑交易税收的因素后,确定收回价格。探矿权转让的,转让主导权由行署决定,合作方无权转让。探矿权转让收益,原则上以探明的(333)以上资源量褐煤按0.2元/吨、长焰煤按0.35元/吨(税前)计算,在探矿合作协议中明确进行评估的,可以以评估价计算,政府与合作方按 20% 和80% 比例分成。 2.其他探矿权人转让煤炭探矿权的,探矿权转让费分探矿权转让收益和企业支持地方基础建设资金两部分。根据探明的(333)以上资源量原则上褐煤按0.2元/吨、长焰煤按0.35元/吨(税前)计算的转让费部分为探矿权转让收益,归探矿权人;转让费的剩余部分属企业支持地方基础建设资金,缴入盟财政非税专户。采矿权合作、作价出资、出售等凡原出资主体发生变化的行为,均属采矿权转让行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受让人(包括合作和作价出资后形成的合资企业)按照上述采矿权要求的注册资金条件,在当地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完税手续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变更登记。以前年度由政府出资勘探取得的采矿权,未进行采矿权价款处置或进行部分价款处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确因企业改制、资源整合和其他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经行署研究批准同意,由业主聘请符合条件的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采矿权全部价款处置后,方可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建筑用料砂石粘土矿原则上不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根据规模开发、集中采选、合理布局、科学发展的要求,铁矿最低采选能力为15万吨/年;有色金属矿最低采选能力为10万吨/年;贵金属矿最低采选能力为6万吨/年。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或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各类金属矿,不再建设选矿厂。 金属矿探矿权,原则上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三个阶段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到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予以注销。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业主必须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和开发实力,严格按照国家对特种矿种申请登记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试采井超过一年的,应主动办理探转采手续。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不得越权或违法准予其采矿活动。 (四)切实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矿业权人要认真履行矿山生态恢复与环境治理义务,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08〕43号),及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部门。盟、旗两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的措施,有效地调控矿业活动及其对土地和生态环境影响,做到有章可循,管理到位。 四、加强测绘行政管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好本地区测绘产品质量检查。全面落实测绘项目登记备案工作,测绘项目必须签订测绘合同,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打击各类垄断测绘市场、随意降低测绘收费标准的恶意竞争行为。加大对土地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界线测绘等测绘行业的产品质量及依法施测的监督检查力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申请项目,安排自筹资金,加快推进1:1万比例尺地形图测制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版图意识。将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分步实施、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