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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渝旅[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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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含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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