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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渝旅[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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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照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旅游团队费用划分四个阶次:承担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费用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费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费用2万元以上的,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按照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三个阶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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