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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单位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按需求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筹集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筹集主要包括集中建设、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市场收购改造、单位集资合作建设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等方式。 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的出让条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遵循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法人组织建设,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作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责,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管理 第十三条 凡家庭成员具有中心城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中心城区工作或者居住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规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