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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建设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精心打造移民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移民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下达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全市范围内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成立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移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移民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市移民局规划处、计划财务处、三峡移民工作处、三峡水库综合管理处、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处、移民发展扶持处、监察专员办和监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研究决策和监督管理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重大事项,审定并完善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监督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负责协调、衔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解决重庆市移民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对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移民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负责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并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办理委托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手续; (四)受理移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投诉和举报; (五)监督合同执行; (六)联合市级其他监督部门对移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七)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做好移民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的归集与管理。指导招标人运用企业诚信信息编制招标文件; (八)完成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范围 第五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结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市移民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选择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七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第八条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