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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九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移民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协助监督,并在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一律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市移民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监督,并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的招标,应在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协助市移民主管部门监督的项目,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完成如下工作:划分项目的标段、初审项目招标文件、参加交易过程的监督、监督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协助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投资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应当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并且在竞争性比选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竞争性比选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3家以上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一条 拟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市级监督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且经市移民主管部门核准后,招标人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移民主管部门上报《拟实施移民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表》。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意见表》,并按表中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初审,最后报市移民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作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市移民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意见表》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从市交易中心设立的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自主下载。 第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过程以及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均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进入、未按规定程序交易,市移民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人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予以曝光,并记入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中的不良行为档案,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评标活动秘密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由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