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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决定开展2011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有关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条件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7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且其他条件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有关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条件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三)在正式世界比赛(包括奥运会等综合运动会、各单项世界锦标赛)中获得前12名;在正式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中获得前6名,能够热心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德才兼备,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经履行正式申报手续的运动员、教练员。 (四)曾被授予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培训安排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与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拟定培训计划,共同组织举办培训班。安徽和湖南省的培训工作,分别由上海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承担,西藏省自治区的培训工作由成都体育学院组织选派教师赴藏办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工作在新疆体育局协助下由新疆师范大学承担。 (二)培训使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下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11年版)》(以下简称《大纲》),继续使用2003年版教材和健身路径辅助教材和光盘。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要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几部分:培训目的、任务,培训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内容、时数及授课教师,考核与结业安排,专题讲授要点,培训管理规定,并于2011年8月底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国家体育总局根据目前已经完成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情况,按比例确定2011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省、区、市体育局要认真组织生源,严格审定把关,确保符合条件、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参加培训,并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分配的名 额组织培训班。学员不足30人的培训班,由总局协调与附近省、区、市整合举办培训班。各省、区、市须将培训通知抄送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通知中要明确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纪律要求,保证做到全脱产学习,并严格执行不办公、不请假、不会客的规定。 (四)培训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提倡开放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大纲》要求的培训课时,除学员报到和离会2天外,参加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天。《大纲》中的“工作规范”和“组织管理”部分必须保证规定课时数,可以由体育局干部以及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讲授。 (五)学员考核采用考查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形式有:作业、专题报告、考勤等,累计请假超过1天者,取消培训资格。考试可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考查占40%,考试占60%。总成绩评定和考查、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运动技术技能的培训由培训单位自行安排。学员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六)培训班结束后,各培训基地须规范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学员参加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有关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各省、区、市体育局须将培训资料汇总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培训班资料包括:培训班计划、举办培训班的通知、教学参考资料、培训班负责人、授课教师(包括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或职称)、学员资料表格(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时间等)、培训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家体育总局将择期举办2011年国家级培训管理工作和培训教学研修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