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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技装[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1年上半年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6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的要求,针对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管监察,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认真落实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好、现场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推进整改。要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

  

  (二)继续深入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检查。要把国办发2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正在开展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认真编制突出煤层揭露设计,对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组织开展瓦斯超限管理的检查。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查,确保瓦斯监测准确可靠,对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施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的要求,对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瓦斯超限未认真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要按要求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组织开展对在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检查。对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对其初步设计重新组织审查,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五)加快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在制定完善“十二五”时期各煤矿企业和各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抓好今年建设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定期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严把质量关,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相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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