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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信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信办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通过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国土资源部在重庆建立了数据备份中心,搭建了数据存储和备份的软硬件环境,运行情况良好,已具备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存放的条件和能力。经部领导批准,正式启动重要国土资源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提供异地数据备份,以有效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故等自然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毁。

  

  为规范备份中心运行,保证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经部领导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在开展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以下简称“备份中心”)管理,规范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备份、存储的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备份中心主要用于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以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故、计算机病毒和入侵等自然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毁等问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备份中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管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受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委托,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数据备份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备份中心管理制度、数据异地备份方案等相关规定;指导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定期检查备份中心的运行情况;组织对备份中心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备份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备份中心机房、供电、内部局域网、空调、消防、监控等基础建设和升级改造,制定备份中心机房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备份中心日常的运行维护并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备份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协助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展备份中心建设、运行维护方案的实施;定期向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报告备份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备份中心的人员管理应符合涉密机房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建立备份中心运行维护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备份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实行ab角制度,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因故离开本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完成脱密期后才能离岗。

  

  第十条  备份中心对人员的出入、操作、值班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四章 数据备份以及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备份的基本原则。

  

  (一) 国土资源相关数据在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之间相互备份,数据备份和存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备份数据应标明密级,涉密数据应由涉密工作人员按照数据备份的程序在屏蔽机房进行存储和备份。

  

  (三) 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与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

  

  (四) 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永久性存储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五) 定时检查备份工作日志,发现有备份故障,需及时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六) 数据备份、恢复和取回等,都应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以备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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