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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极端天气和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频发,防治工作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国发〔2011〕20号文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抓好汛期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发〔2011〕20号文要求,以县为单位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对重大隐患点要组织详细勘查,逐点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要建立隐患点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隐患点的经常性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清除灾害隐患。 三、进一步提高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水平。加快完善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加快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进一步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科学防灾避灾意识,切实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避险和自救能力。 四、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程。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威胁10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搬迁避让与勘查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本地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与治理工程,加快实施搬迁避让,科学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要积极探索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整治、矿山恢复治理、土地整理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模式,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有效防范和应对灾害风险。 五、扎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基层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装备和救灾物资储备。要认真研判现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确保应急工作流程严密、有效,确保有能力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对于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防灾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综合协调和部门联动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统筹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通过年度计划、重点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各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应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制度,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强化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等灾害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