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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加强检验检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严格落实随机抽检制度,逐步推行异地检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 3.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要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三)加大侦办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1.堵塞制假原料来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原酒流通管理,严禁向不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原酒。加强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必须查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向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 2.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市(地)、县(市)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分片包干,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严厉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生产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要高度重视社会举报和案件通报线索,全面核清原辅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开展追查工作,查清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惩处包材印制、原料提供、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分片包干责任人和政府分管领导责任。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鼓励酒类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研发、推广假酒鉴别技术,联合开展打假行动。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8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落实阶段(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加强酒类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3月)。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于2012年3月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总结报送省质监局(联系人:李湘江,联系电话:0451-87979196)。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酒类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质监、卫生、工商、公安、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落实企业责任。强化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的信用档案,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强化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