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善保障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从严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新扩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检查、审核和行业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鼓励酒类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强化酒类市场运行监测和酒类进口统计分析。

  

  (四)加大惩处震慑力度。各级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提高调查取证和刑事立案效率,严厉追究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重大犯罪案件省公安厅要挂牌督办。各地要细化完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投诉赔偿监督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地、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还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五)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酒类企业从业人员、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人员等主动提供线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酒类行业的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六)深入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