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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创造美好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土地储备、环保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区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市总体规划、市绿地系统规划相符。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市县总体规划和区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相符。 第五条 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审查,未经审批和审查或审批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备案: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备案。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备案;其他区市县由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备案。 (三)改建的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由区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大型绿地(重要景观地段绿化或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市县50000平方米以上)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绿化采用专业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养护: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及其花草树木,由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及其花草树木,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无房屋管理单位的,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各单位厂区、院区内绿地及其花草树木,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军事禁区、管理区内的绿地及其花草树木,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部队协商确定养护管理责任。 (五)公路、河道、铁路等两侧相关管理部门权属范围内的绿地及其花草树木,分别由公路、排水、铁路等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六)城镇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及花草树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负责养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