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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

  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编办 省监察厅 省法制办 省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总结完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5部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整合,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着力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整合。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要求,整合归并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责,逐步探索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 精简效能。按照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调整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配置。

  

  3. 积极稳妥。坚持统筹协调、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地推进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和审批人员集中,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理顺行政职责,厘清审批事项(9月30日前完成)。各试点部门按照审监分离、左右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梳理行政职责及相关审批事项,明确审批和监管职责,实现行政审批职责向一个处室归并集中,统一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又可集中由一个内设机构审批的试点部门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少的政府部门,可指定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行政审批职责,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各试点部门向省编办报送本部门内设机构职责整合方案。

  

  (二)审核试点部门内设机构职责整合方案(10月31日前完成)。按照职责配置优化、事项精简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要求,省编办对各试点部门内设机构职责整合方案进行审核批复,试点部门据此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并明确负责人,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试点部门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内设机构向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同时将行政审批权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试点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工作重心转向制订规划、研究政策、加强监管和改善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制度。

  

  (三)建立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11月30日前完成)。各试点部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事项,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办公室与其他业务处室的关系,实行科学分权,建立面向服务对象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统一授予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受理权、现场审批权、承诺件的协调监督权、办理结果的送达权等。原则上对无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现场勘察、专家评审、领导集体研究和上报审批的项目,应当授权行政审批办公室现场办理;对必须承诺办理的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前后方衔接、监督、考核等制度。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试点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协同各试点部门依法做好行政审批流程的规范工作,推进涉及多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并联运作、联合会审、联合踏勘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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