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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扩大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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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试点范围

  

  确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等9个部门,为第二批省级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单位,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

  

  第一批试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5个部门,要在评估前期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归并审批职能,提出深化改革的方案,报省编办审核批准后实施,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不断将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扩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改革试点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中涉及的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各试点部门要将这项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来抓,对本《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选好配强人员。各试点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有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骨干到服务窗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试点部门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加强行政审批业务、法律和相关技能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依法、规范、高效地履行各项审批职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联席会议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地深入试点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不配合整合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以及不按规定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试点部门要建立部门负责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行使行政审批权。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制订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规范化管理。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投诉评议等多种渠道,发挥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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