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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示范园区,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是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园区空间资源、统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在园区内开展一切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编制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应当遵循区域统筹、产城融合、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加强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集中示范园区的居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周边地区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由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组织编制。

  

  第九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集中示范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和功能定位。

  

  (二)合理选择集中示范园区具体位置,确定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三)按照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对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园区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科学安排园区工业、仓储物流、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布局,其中园区内产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建设用地的70%。

  

  (四)确定集中示范园区内外交通体系、园区综合交通总体布局,明确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提出重要控制点的控制要求,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安排集中示范园区与周边地区的公共交通联系。

  

  (五)确定集中示范园区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和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合理利用岸线资源。

  

  (六)明确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布局;确定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规划,明确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合理确定主要设施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要求。

  

  (七)确定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要求,明确限制发展的产业类别,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主要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围。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控制单元,提出土地使用强度、密度等分区安排和控制指标,确定园区景观风貌总体特征和控制引导要求。

  

  (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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