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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进外资促进产业升级。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鼓励外资投向新材料、生物、新能源装备、新型农机装备、交通运输装备、绿色食品、煤化石化、矿产经济产业、林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着力引进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外商投资龙头项目和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38号)享受优惠政策。引导外资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针对不同国别和不同区域的专业园区,增强园区招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有关土地利用支持政策。对符合《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规定的外资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全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我省重点产业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土地出让 金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三、有关科技研发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对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关项目申请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有关投融资支持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争取在境外上市融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境外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切实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协调推进工作;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试点工作。对有投资融资担保行业意向的外国投资者尽快开展试点,引导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引导我省企业与国际金融机构在非主权融资方面合作,积极引进境内外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落户我省。 五、有关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核准外,由省发改委核准。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各市地(不含哈尔滨市)发改委核准。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和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同市地相同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哈尔滨市享有同省级相同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核准权限;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哈尔滨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属于安全审查范围行业的外资企业新设、增资、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除外)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各市地商务(经合)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宏观调控行业和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享有同市地相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六、有关设立和增资支持政策。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外资审批部门批准,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年检继续采取延长出资期限、保留经营资格等措施,帮扶外商投资企业克服困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出资、出质方式融资,以拥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作价出资等方式进入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