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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财社[201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11〕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08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科目的各项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一般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受灾区县(自治县)自行筹集;重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受灾区县(自治县)筹集为主,结合受灾区县(自治县)的灾情、损失、财力等情况,市级对受灾区县(自治县) 适当给予专项补助;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比例承担:主城区(含北部新区)70%:10%:20%;贫困区县(自治县)70%:20%:10%;其他区县70%:15%:15%。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六条  自然灾害等级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本市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情况的,或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出现《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市级响应启动条件(即达到市级应急响应ⅲ及以上条件但未达到国家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况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应急预案。

  

  第八条  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灾情稳定后,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预算的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自治县)自行筹集所需生活救助资金;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自治县)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安排应急等救灾资金,上级部门核实灾情后,对受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区县(自治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结合本区县(自治县)级财力,统筹上级补助,及时分配和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同时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应按规定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08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下相应项级科目,并将分配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抄送上一级财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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