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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洛人社[201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分别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情况”、“失业登记情况”、“就业援助卡”页内注明办理情况。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第二十五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户籍和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全国统一样式和编号,一人一号,补发或换证时,证书编号保持不变。按统一规格刻制“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河南省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河南省**市**县(市、区)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加盖专用章钢印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还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均实行免费。

  

  第三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一)审验范围为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

  

  (二)审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在每年11月、12月进行;

  

  (三)审验应核实其就业状况、享受政策或援助等情况;

  

  (四)年度审验工作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及时准确记录发放管理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每月28日前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逐级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监察时,应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社会保障待遇、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开展劳动合同鉴定、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应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通过出租、转让、伪造、租借《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方式骗取就业扶持相关待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纠正,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违反规定泄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资料信息。对违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泄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资料信息的等违规事项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办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人社〔2010〕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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