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煤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的意见 (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 2010年,湖北煤监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煤监察〔2010〕85号)。各地认真组织,强力推进,初步建成了一批具有湖北特色的示范矿井,全省煤矿装备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安全形势保持了相对平稳的态势。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矿井标准及等级 根据《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验收办法》(湖北煤监局另行印发),按照得分的高低将煤矿矿井分为五个等级: 1示范矿井: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a级矿井。其中,2011年度评估为a级,且2010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可评为2011度示范矿井。 2a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 3b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 4c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 5d级矿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矿井。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期为该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申报、审核与认定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及分级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县(市、区)、市(州)和省三级审查的方式,每年组织一次。 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验收办法》进行自查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向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企业等级。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2月底前完成。 2县级审核。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核后,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评估得分和审查意见,向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申报。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由县(市、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公告,并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前完成。 3市级审核。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核后,达到a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签署评估得分和审查意见,向湖北煤监局申报。b级等级企业由市(州)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公告。b级及以下等级企业报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备案。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完成。 4省级审查。由湖北煤监局会同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等部门对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经审查认定后,达到a级或者示范矿井等级的企业,由湖北煤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公告并颁发匾牌。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6月底前完成。 已连续两年被命名为“湖北省煤矿示范矿井”,且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不再进行评估,直接按示范矿井等级申报。 三、分类监管监察 根据煤矿安全程度等级,按照“巩固a级、发展b级、整顿c级、淘汰d级”的原则,实行分类监管监察。 分类监管监察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煤矿安全程度等级立即降级:发生一般事故的,降低一级;发生较大事故的,降低两级;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降至d级。因发生死亡事故造成安全程度等级降级的煤矿,以降到d级为止。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按照动态调整后的煤矿安全程度等级进行分类监管监察。在煤矿出现瓦斯、水害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被举报有违法生产的情况下,各级监管部门应当随时组织检查。一般情况下,可按下列程序依法监管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