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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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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三)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四)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五)意向性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票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政府等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

  

  对于拟出售、出让、转让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不含100万元)资产的,经评估后应当依法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差价)。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事业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三)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不含90%)时,应当暂停交易,由行政事业单位报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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