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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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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未将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审计工作,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政府、部门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组建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行资200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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