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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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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把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食品安全和小摊点、小餐桌、小作坊、农家乐、放心早餐等小餐饮的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一律不得进入超市销售;对于食品种养、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中,国家没有法规或标准的,各监管部门可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监管办法、地方标准,做到无缝衔接,不留死角。(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四)各部门配合省人大尽快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配合)

  

  (十五)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

  

  (十六)各监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七)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核查违法线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八)对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实行重奖。各级财政部门要拿出专项资金,并设立食品安全案件罚没款专项资金,用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六、加快完善规范性食品产销体系

  

  (十九)加强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监管与追溯体系。(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制定鼓励生猪饲养户向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生猪的奖励补贴办法,积极推进生猪屠宰向定点化、规模化转变。(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生产基地,严把食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关。(省农业厅负责)

  

  七、加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二十二)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发展规划,着力提升检验检测的能力和水平,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安全办配合)

  

  (二十三)按照规划,加快省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十四)按照规划,以设区市为单位优化整合资源,加强市县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市级检验检测中心和县级快速检测中心,省财政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办配合)

  

  (二十五)建立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各方面的专家兼职担任。(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八、着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

  

  (二十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乳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十七)2011年底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档案。(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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