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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现场判定,检查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对于阻燃产品要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和阻燃标识使用证书;对现场无法判定或有争议的抽样送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 (三)各地在开展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宣传工作,向社会单位宣传推广使用阻燃制品,并指导督促相关生产企业申报阻燃制品检验。 本次专项整治中涉及消防产品及装修材料的案件及相关数据纳入今年消防产品整治考评内容。 六、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面部署、集中排查整治、检查验收3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部署(3月9日至3月15日)。各县、区政府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3月16日至4月11日)。分两个阶段开展。 一是摸底排查(3月20日前完成)。公安、文化、工商、卫生、消防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辖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写入《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排查整治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是集中整治(4月11日前完成)。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按期完成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整改期间发生火灾;对未按要求整改隐患的单位,要按整治工作措施依法进行处罚,该关停的关停,该取缔的取缔,该拘留的拘留,绝不姑息。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检查验收(4月12日至4月20日)。4月20日前,市政府将组织公安、文化、工商、卫生、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抽查数量不得少于该辖区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单位,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七、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公安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公安、文化、工商、卫生、安监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公众聚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强化宣传,把握导向。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消防部门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以“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同时,各单位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