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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米进立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兴凯 警备区政治部老干办主任

  

  王艳芳 市总工会副主席

  

  魏洪涛 团市委副书记

  

  姜红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月照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韩绍明同志兼任。

  

  附件2

  
石家庄市2011-201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养老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内容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县城驻地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跨乡镇的区域性敬老院、各乡镇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各村的农村互助幸福院。

  

  县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是指由政府兴办,以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为基础,集优抚医院、救助站、军休所等为一体的,具有“多院合一”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应将县级示范性老年公寓列入建设内容。

  

  区域性敬老院是指县级政府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辐射一定区域、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

  

  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以收养社会失能老人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区域性敬老院一并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敬老院改建。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利用农村闲置房产资源建设的,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场所。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

  

  (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都要建成一所“多院合一”模式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年底实现入住,入住率达到省厅要求。

  

  (二)区域性敬老院。到2014年底,采取新建或对现有的乡村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建成县建县管的区域性敬老院43所左右。

  

  (三)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所床位30张以上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到2014年底,全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实现基本覆盖。

  

  (五)县级示范性老年公寓。到2014年,每个县(市)、区均应采取公办或者引入社会资源建设一所床位200张以上的示范性老年公寓。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项目规划。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优抚、“三无”和其他社会服务对象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加强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数量和规模,落实建设资金。要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合法规范、及时到位。2011年至2015年省、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性敬老院、示范性养老机构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给予支持。

  

  (三)严格时限要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必须按照省政府要求,2011年开工建设,2012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区域性敬老院、示范性老年公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要严格落实年度建设规划,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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