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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0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通过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

  2011年8月10日-31日

  三、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第三次集中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重点突出以下领域:

  (一)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根据铁路发展的新特点,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对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车辆超载、超速、挂靠、危险品上车,站外上下客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提出整改措施和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卧铺客车停运和道路客运车辆2时至5时停止运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规定。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整治力度,对病险桥梁立即停止使用并除险加固,严禁超载车辆在胶州湾大桥等重点桥梁路段通行,严禁在隧道内超速、越线行驶。以“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非法运输、非法载客和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二)以地下矿山为重点的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露天采场、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抓好井下防灾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全面检查矿区附近水库、河流、泄洪区对矿井的威胁,对废弃矿井要全部封填,不留隐患,对存在淹井危险的地下矿井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尾矿库要检查排洪设施和坝体稳定性,采用先进手段加强监测监控。

  (三)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以油库、炼油厂、港区为重点,抓好对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加强以防雷、防汛、防潮为重点的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冶金行业要继续抓好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要以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为重点,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

  (四)以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建筑施工领域。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突出抓好地铁、桥梁、铁路两侧环境改造等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全市房屋拆除安全隐患的排查,严禁无资质、无安全措施、无拆除手续的“三无”拆除项目。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根据汛期安全生产特点,严防坠落、触电和坍塌事故。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行业领域。旅游方面,突出抓好前海游船的安全检查,明确责任单位,落实监管措施。特种设备方面,加强对电梯、扶梯、压力容器、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等的隐患排查。水利方面,对中小型水库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安全度汛。市政设施方面,以防止泄漏、中毒、爆炸为重点,加快推进市政管网改造和信息监控。消防方面,以高层建筑、“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排查治理的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隐患。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的方式,既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要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要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要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要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五要查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情况;六要查事故上报和查处情况。要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各检查组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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