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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商运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广西2011年“南菜北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接上页]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年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2.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1)产地集配中心的交易、展示、集散厅棚和加工、配送区(车间)等流通基础设施及冷库等仓储设施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预选、分级、包装、配送、保鲜和冷藏运输设施设备配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2)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冷库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展示交易厅及配送经营场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拣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商流链条冷链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由财政全额资助;农产品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80%予以支持,最高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3.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1)产地集配中心信息管理、电子结算和流通可追溯管理系统建设分别按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检测设备配置按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但分别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80%。

  (2)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信息管理系统和流通可追溯管理系统分别按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但分别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80%。

  (3)商流链条建设零售经营专柜、专区或门店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单个企业不得超过10个和实际投资额的80%;信息管理系统按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检测检验设备按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但分别不得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80%。

  三、项目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一)产地集配中心、主销区交易配送专区和产销商流链条建设

  1.产地农产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以鲜活农产品产销为主要业务,果菜年销售量5万吨以上,在广西自有或合作拥有10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在销地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点。

  2.销地农产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经销广西果菜1.5万吨以上,在外调主产区建有采购点,与产地农产品经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销地自有或合作拥有稳定的零售终端。

  3.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注册。有80个社员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二)农产品流通可追溯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信息化服务技术支撑单位资质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具有三年以上相应行业研究背景及软件开发、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2.数据采集单位资质条件。

  (1)产地集配中心:列入试点的集配中心;

  (2)产地运销企业:果菜年交易量在5000吨以上;

  (3)产地批发市场:果菜年交易量在8万吨以上;

  (4)销地批发市场经销商:经销广西果菜年交易量在10万吨以上;

  (5)销地批发市场经销商:经销广西果菜年交易量在5000万吨以上;

  (6)大型超市:注册资本500万以上,拥有不低于50个连锁门店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并设有专门的鲜活农产品销售专柜。

  (三)优先安排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参与试点

  对2011年的试点项目,优先支持有意愿、有能力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稳定的企业,优先支持具有农产品种植保险或采取最低收购保护价等求助机制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平面规划图;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6.产销双方长期采购、供货和投资合作合同等复印件(重点提供与长江以北地区签订的产销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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