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十一)运动员退役时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每年年初,市体育局要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年度退役运动员的退役经费编制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构建运动员就业工作的社会扶持体系,切实帮助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二十二)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市体育局做好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综合培训、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退役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退役运动员掌握求职、创业的技能方法。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四)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协助办好针对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教师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经教师资格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经职业技能培训且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五)退役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参加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二十六)退役运动员可到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享受累计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十七)鼓励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运动员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自筹资金不足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经营效益好的,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并给予年度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对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政策贴息贷款支持。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十八)托底安置困难退役运动员。对退役运动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凡符合我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二十九)运动员退役后,可以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 (三十)未就业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满3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所属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 其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运动员可进行失业登记,申报就失业证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体育健身、体育用品行业和体育用品制造业等企业,要为退役运动员就业提供实习服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命名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实习基地。 (三十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精神,退役运动员的职业转换过渡期不超过1年时间,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不足部分由留归体育行政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予以补充。市体育局要组织筹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资金,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运行机制 (三十三)成立天津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运行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体育工作的市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办、市体育局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难点问题。每年11月份,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向各区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下发安置意见,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天津市体育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