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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市气象局每12小时向市环保局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4.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委对实施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至少每8小时组织实施1次冲洗和洒水。市政监察机构24小时不间断地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干净的车辆进行查处,并责令影响较大的工地停止渣土转运。

  

  5.市(区)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等部门对响应区域内各自监管的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的强制性规定,责令实施范围内控尘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平基土石方、管线开挖、土地整治和建筑物拆除工地停止施工。

  

  6.市(区)环保部门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正常运行除尘设施、对易扬散物质进行覆盖、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日进行1次冲洗,责令有关企业停止排放扬尘、粉尘、烟尘等污染物。

  

  (三)ⅰ级预警应急响应。

  

  1.响应区域:主城各区行政区域。

  

  2.市环境监测中心每4小时向市政府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3.市气象局每8小时向市环保局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作业后4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和对未来3天的天气预测。

  

  4.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委对实施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至少每6小时实施1次冲洗和洒水。市政监察机构24小时不间断地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干净的车辆进行查处,并责令实施范围内的工地停止渣土转运。

  

  5.市(区)城乡建委、市政、园林、国土房管等部门对响应区域内各自监管的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的强制性规定,责令控尘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工地停止施工。

  

  6.市(区)环保部门对实施范围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正常运行除尘设施、对易扬散物质进行覆盖、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日进行1次冲洗,责令有关企业停止排放扬尘、粉尘、烟尘等污染物。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事关环保创模的成败,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以及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二)经费保障。本预案的执行是一项常年性的工作,且具有工作量不确定的特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中足额安排,市级相关部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

  

  (三)制度保障。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市气象局要抓住一切可能的机会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在每年作业结束后进行效果评估;市市政委要通过核查水量和现场检查路面洁净度等机制,督促落实应急冲洗频次和质量;市城乡建委要切实保证监管工地的控尘设施、措施达到规范要求,对达不到控尘规范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处。环保部门要严格核定相关企业排放尘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督促企业依法达标排污。

  

  (四)纪律保障。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督查组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并纳入环保创模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对拖延应急、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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