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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我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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