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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

[接上页]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重点是承运剧毒、有毒、液氯、液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和易爆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和单位。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资质。

  

  2.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

  

  3.运输车辆、槽车罐体、配载容器和安全附件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4.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落实情况。

  

  5.应急处置器材、防护用品、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标志灯、安全标示牌、运输通行证配备情况。

  

  6.运输车辆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防止客运车辆夹带危险化学品的措施落实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重点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液化气体充装单位。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充装)许可证及许可经营范围;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符合性;“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及落实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的落实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槽车罐体惰性气体置换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3.埋地油罐、充装车辆、气瓶等的设备、仪表、安全附件、报警系统检验情况,防渗漏、防上浮、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装卸软管水压试验情况,液化气体充装站防超装措施落实情况;毒介质洗消装置配备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在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落实情况;站内外安全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各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物料名称、权属单位、安全管理和主管部门。

  

  2.管道上方违章占压、防护距离不够、标识标志缺损、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以及各类管道管线交叉铺设等突出问题。

  

  3.权属单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建立、完善及落实情况。

  

  三、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下列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生产行为,主要包括: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证多厂”或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等。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即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主要包括:超许可范围违法生产礼花弹等a级产品;危险作业工(库)房现场作业人员超核定数量;成品、半成品、药物库房超核定药量储存,工房滞留药量超核定药量;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进行危险品生产作业。

  

  5.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中边施工边生产经营。

  

  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高温雷雨停产规定组织生产。

  

  8.礼花弹生产企业未按要求使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产品进行标识和登记。

  

  9.已撤销礼花弹生产许可范围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继续违法生产礼花弹或未对原库存产品进行妥善处置。

  

  1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

  

  11.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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