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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

[接上页]


  (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烟花爆竹产品种类、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包括: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使用非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混装运输;在客运车辆或其他运输车辆中夹带运输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等。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或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被依法取缔关闭后,仍然非法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在家庭作坊或窝点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四、时间安排

  

  从2011年8月中旬开始到2011年底结束,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立即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行再部署。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9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和本系统基层单位部署并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2011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项督导检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2011年11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2011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再次对重点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总结近年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验,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使各项工作措施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要结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本次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制度,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加强指导,确保隐患排查取得实效。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把隐患排查整治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当中,采取激励措施,发动全体员工主动查找隐患,使隐患排查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列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转包分包专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9号)要求,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

  

  (四)落实责任,严防监督检查走过场。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地区要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抽查检查企业的数量或比例及必查企业的名单,确保覆盖面,对重点企业和有条件的地区要确保全覆盖。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跟踪督办,及时消除隐患。

  

  (五)及早筹划,做好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季节性特点,在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及早谋划部署今年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力度,确保今冬明春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委会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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